第二十四条 工程投资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5%~15%的,或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10%以下的。
第四章 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非重要内容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设计变化。包括: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投资方面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5%以下的,但工程项目总投资未突破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的。
第五章 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要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及重要设计变更设计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