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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五专部)和深圳高级技工学校。初中毕业起点的学生分段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即:一、二年级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范畴,其余年级学生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范畴。

  (二)继续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教〔2006〕174号)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我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学校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学校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市、区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各项资助工作,并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学校开展工作。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时要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二)落实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将建立健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助政策体系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严格管理。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资助工作制度,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确保学生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节俭、诚信和责任意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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