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条例》正式施行前,要抓紧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务必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并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完成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全面调度和掌握相关情况。
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市保密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在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要按照
《条例》规定,尽快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便于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区物价和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关于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收取相关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参照
《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