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深府〔200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01年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以来,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使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新形势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我市实施两个《规划》的实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两个《规划》中的相关内容、目标和指标予以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是人类进步的象征。倡导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要从更高的视野规划妇女发展,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保障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挖掘各行业妇女的智慧、才能,使妇女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分享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成果,实现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携手共创深圳的美好明天。
1996年,深圳市政府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市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在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九五"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妇女发展有了明显进步:妇女就业领域得到扩展,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有所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差距缩小,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改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但受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尚需进一步落实,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妇女在就业、参政、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需要进一步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存在的种种歧视妇女现象需要进一步消除。因此,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与男女两性和谐发展仍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2001-2010年,是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妇女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使我市妇女发展与全国、广东省妇女发展和深圳现代化建设目标相适应,依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制定妇女发展规划的经验,以《"九五"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特点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基础,以男女平等、和谐、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高妇女整体的综合发展能力和培养高素质妇女群体为目标,将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作为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我市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并根据我市特点,将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纳入《规划》范畴。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市、区政府管理妇女工作的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总目标
从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出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水平;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获得终身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实现妇女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参与经济
女性与男性平等地参与经济建设,共享经济资源与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目标与指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45%以上。
3.改善女性就业岗位结构,逐步提高女性在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等领域的比例和整体就业层次。
--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
4.完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增加失业妇女再就业人数。
5.推行和落实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社会共同承担生育责任,进一步为妇女在就业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创造条件。
--妇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并拥有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户籍城镇在职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
6.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女性享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五期保护的权利。
7.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进一步缩小收入的性别差异。
8.不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促进残疾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到2010年,在户籍适龄劳动人口中,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人数占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条例、法规。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和完善欠薪保障制度,保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加强对女性弱势群体、特别是女劳务工收入情况的监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女劳务工收入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开通热线电话,聘请社会热心人士担任舆论监督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招调人员时,除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工种外,同等条件下,切实保障男女同等就业机会,不得在招聘广告中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或以任何方式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妇女。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在新兴行业中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在社区服务业中发挥妇女优势,在高新技术领域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制,加强对困难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做好随军家属等特殊就业群体政策性安置工作。
4.实施《
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为外来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5.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就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在职及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女性的就业能力,提高女性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率,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招收女劳务工时,通过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交流,建立安全有序的流动渠道,强化岗前培训,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