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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安排力度,增加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支出项目,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引导企业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与大龄劳动者依法签订长期稳定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不景气期间采取调整工时、工资等措施不裁减人员的,给予一定期限的稳定岗位补贴;对改制和主铺分离企业通过转岗培训安置富余职工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

  加强失业调控,帮助破产企业职工规避失业风险,对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到破产终结期间积极寻找工作的,给予求职补贴。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费补贴。鼓励带动就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参保单位提升职工技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参保单位开展内部职工培训,对培训成效好、就业稳定的,提高补贴标准。 鼓励公共培训鉴定实训基地发展,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给予设施设备费支持。

  九、建立公共服务促就业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服务平台,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服务计划、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组织大型和重点服务活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面向所有劳动者和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辟基层服务窗口,负责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跟踪服务和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加强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就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适应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信息系统向社区和乡镇延伸。搭建公众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自助式网上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求职登记、岗位需求、单位招聘信息全部进行实时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就业。

  十、完善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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