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创业服务。组建由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志愿团,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管理、财税管理、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等政策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六、强化就业援助机制,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
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将援助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的家庭。
实施技能援助,免费培训由1次增加到3次,增强其就业能力。
实施岗位援助,将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人员范围由城镇零就业家庭扩大到被征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及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接续社会保险援助,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补贴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
实施项目援助,对农村困难家庭中需要转移就业的人员,通过给予养殖、设施农业、手工编织制作等项目扶持和必要的设施工具支持,实现就地转移就业。
实施即时救助,对生活特殊困难人员,与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联手开展就业援助和生活救助。
通过综合运用就业援助政策,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单亲母亲家庭和失地农民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其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基本实现就业。
七、完善困难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鼓励打捆退出。集团总公司和区县所属困难企业凡在2008年底前实施打捆退出的,预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在打捆企业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已审批的打捆退出企业,在退出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以按个人账户部分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转移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4050”以下职工人数,在人均6000元经济补偿金补贴基础上,每人增加3000元的补贴。
鼓励区县困难企业加快退出进度。采取一区一策,对实施打捆退出、财政确有困难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市再就业资金补贴比例。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退出企业“4050”以下职工。对用人单位接收退出企业“4050”以下职工,且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增加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探索托管中心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开展区县困难企业退出人员直接移交社会管理试点工作。
八、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机制,减少失业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