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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形成促进就业政策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在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体系。

  一是在普惠性政策方面,将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由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扩展到城乡全体求职者。

  二是在扶持性政策方面,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服务型企业扩大到吸纳符合政策规定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自谋职业鼓励政策由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是在援助性政策方面,将工资性补贴政策由公益性岗位扩大到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建立统筹城乡就业机制,实现公平就业

  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功能、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要求,搞好覆盖我市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从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到就业援助的公共就业服务。针对不同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举办免费招聘专场,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建立规范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将外来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范围。外地与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延伸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我市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制造加工、物流商贸等大中型乡镇企业发展,增加吸纳就业容量,促进跳产转移就业。对我市失地农民比照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四、强化培训促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素质就业

  实施新技师培养工程。建立完善鼓励新技师培训制度体系。改革高技能人才评价和认定办法,满足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实施“蓝领双证”工程。采取高自考与技能培训课程相互承认的办法,使技术工人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施范围由工业扩大到现代服务业、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

  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农民工特点,调整培训考核标准,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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