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围绕我市三个层面协调联动发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建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增长的制度;围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发展,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把劳动力成本优势转化为素质和技能优势;围绕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加强调查研究,统筹解决促进就业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岗位开发机制,扩大就业规模
继续实施积极就业和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现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和良性互动。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地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促进就业纳入改善民生考评体系,不断扩大全社会从业人员总量。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统筹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再就业。
围绕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三个层面的协调联动,扩大就业总量。紧紧盯住新项目,开发就业岗位。围绕重大工业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搞好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落实就业岗位。紧紧盯住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围绕海河综合开发带动的金融证券、商贸会展、服务外包、创意经济、现代物流等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社区经济、养老服务等需要,工作前移,主动服务,挖掘岗位,扩大就业容量。紧紧盯住小城镇建设、乡镇经济壮大、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加强城乡统筹,实行部门联动,延伸拓展政策,做好综合服务,扩大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