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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4)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权属调查时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出席,审核所提供的权属资料,并到实地指界。指界的界址点坐标可采用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界桩。

  权属调查时,权利人应出示合法的权源资料,调查人员依据该文件记载的土地位置、界址、权属性质、地类等信息,进行权属调查。当双方均不能出示权源文件,但双方边界没有争议,由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指界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双方指界过程中,当没有法律依据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土地,都应划为国有土地。

  (5)争议调处

  当权属存在争议时,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调处:

  ①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②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③搁置争议。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6)撤乡并镇后乡(镇)级行政界线调查。在撤乡并镇中整行政村划归一个乡(镇),原行政村界线按乡(镇)级行政界线表示,一个行政村划分两个以上乡(镇)的,要在县(区)级民政部门配合下实地调绘。县(区)级民政部门对撤乡并镇后乡(镇)级行政界线进行审查,按照行政界线勘界办法,乡镇之间签定相关法律文书。

  5、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坡度分为≤2°、2°~6°、6°~15°、15°~25°、>25°五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坡度≤2°的视为平地,其他坡度级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类型。

  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

┌─────┬───────┬──────┬──────┬───────┬─────┐
│坡度分级 │≤2°     │2°~6°  │6°~15°  │15°~25°  │>25°  │
├─────┼───────┼──────┼──────┼───────┼─────┤
│坡度级代码│Ⅰ      │Ⅱ     │Ⅲ     │Ⅳ      │Ⅴ    │
└─────┴───────┴──────┴──────┴───────┴─────┘

  建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后,省上将统一以市、县(区)为单位,依据1:50000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DEM制作坡度分级图,计算汇总耕地坡度分级面积。

  6、耕地田坎系数测算。由省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测算,下发各县(区)执行。

  (三)基本农田调查

  1、基本要求

  将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之后依法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区块),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在数据库中设立基本农田数据层,计算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和构成基本农田的地类面积。

  2、基本方法

  基本农田调查按下列步骤进行: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划定图件或档案、基本农田调整图件和依据,及其他涉及基本农田的资料;对基本农田地块界线进行矢量化,或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直接标注基本农田信息;依据有关数据库标准,将矢量化的基本农田地块界线、或标注信息及有关属性,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一个数据层,按不同行政区计算各级基本农田总面积和分地类的面积,并填写规定的表格。

  (四)城镇地籍调查

  1、调查范围

  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2、调查内容

  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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