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国土资源部门核算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土地差价,拟订调整《出让合同》的方案,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方案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六)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差价及相关税费;
(七)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交款凭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明等其他相关手续。
四、土地差价按下列方法测算。
(一)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的土地差价=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面积×(调整后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
(二)只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应补缴的土地差价=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
(三)既改变土地用途又提高土地容积率的,分别测算应补缴的土地差价,两者相加即为应补缴的土地差价。
五、楼面地价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下发前(2004年4月2日前)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且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建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应补缴土地差价按当时《出让合同》约定的楼面地价计算。
《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等资料中没有明确约定容积率和楼面地价的,按《出让合同》签订时政府公布地价的标准容积率和相应楼面地价执行。
(二)《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下发后(2004年4月2日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且办理手续时间距《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不满一年的,其楼面地价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楼面地价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超过一年以上的,其楼面地价按办理变更手续时的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计算。
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参考,按照土地所在地同一地价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最高成交价格进行测算;土地所在地同一地价区域内没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进行评估测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人防费等按照土地取得时的规定标准另行补缴。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收取土地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