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东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二、本意见中的土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其中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总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部门有效批准文件为准。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发现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以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
三、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
(一)根据规划要求,利用原有房产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改变用途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且在《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收回使用权的;
(三)不改变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批准文件等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进行审批,同意变更的,提出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