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本次普查以舍饲、半舍饲的规模养殖畜禽为主,放牧饲养的畜禽不包括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本次普查以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为基本普查单元。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以上(对于工厂化养殖来说,养殖水体体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并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养殖规模在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五、普查步骤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国污普办 [2007]2号)的要求,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12月)
1、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6月-12月)
(1)组建机构。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而且时间短,任务重,要做好这一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领导和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来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关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普查”的精神,农业部下达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7]45号),要求“农业源普查工作由各地农业部门牵头,畜禽、水产部门参加,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共同完成。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地(市、州)、县(市、区)要成立农业工作组。要从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环保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抓紧成立,并负责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我市已调整成立了由市农牧局副局长王保银任组长的“陇南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农业组”,农业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具体负责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区)也要由农牧部门牵头,会同环保部门抓紧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经费。根据国务院《通知》中有关“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和精神,普查工作前期启动费需由市、县(区)财政近期内解决,2008年普查专项经费需列入市、县(区)2008年度财政预算,分期分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