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5.2.1 各级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2.5 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重要场所和救灾设施的保卫,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制造事端的违法行为。
6.2.6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明确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2.7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6.3 技术保障
6.3.1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及其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参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4 宣传和演习
6.4.1 陇南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并会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6.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市、县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