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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新闻报道

  4.5.1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救援情况。

  4.5.2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4.6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光纤通信和网络通信等为主,无线和卫星通信为辅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气象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和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1.4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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