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联络、通报信息,收集预案具体落实情况。
4.1.5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成员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
4.1.6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资源共享;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1.7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8 重大(Ⅱ级)气象灾害或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或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4.2.2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作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2.3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食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2.4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2.5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气象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3 动员社会力量
4.3.1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3.2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4 气象灾害评估
4.4.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4.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4.4.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应急指挥办公室。
4.4.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将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