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3.4.2 Ⅲ级预警(黄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4.3 Ⅱ级预警(橙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
(1)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4.4 Ⅰ级预警(红色):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指挥部决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4.1.2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1.3 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安排,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将名单报送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