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分析,并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区)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保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 建立和完善以气象探测系统、气象信息和气象灾害信息传输系统、气象预报分析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2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4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照《甘肃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执行。
本预案中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1 Ⅳ级预警(蓝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