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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2008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8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围绕服务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大局,以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为主线,以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突出依法治安,强化安全监管,坚持政策治本,实施分类指导,持之以恒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目标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2.各类较大事故不超过前3年平均数。
  3.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88人,其中:道路交通177人以下,水上交通(含渔船、自用船)18人以下,火灾7人以下,工矿商贸企业86人以下(煤矿36人以下)。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各区、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见附件1)。2008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隐患治理年”,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政绩、业绩的考核内容,确保控制考核指标全面落实。要按照重大事故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三)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见附件2)。市级重点责任部门除完成部门责任目标外,还应会同区、县实现以下目标。
  市公安局: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和特大火灾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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