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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认证激励制度

  积极培育地方农产品安全放心品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在农产品品牌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他们积极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创建出更多的有影响的农产品知名品牌。各区县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各单位申请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积极性。企业、专合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区县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做出质量安全承诺。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及零售单位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管理责任,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档案,对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要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从田间生产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田间档案,生产过程中要记载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流通档案,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如实记录进、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联系方式、流向等内容,并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固定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农业质量检测机构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开展例行抽检,市财政要安排支农资金给于支持。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已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每季度抽检一次;对市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每月抽检一次;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取消认证证书。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测,每年评选一批安全放心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经营单位,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健全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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