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含农村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4.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研究制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市政府将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
25.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使其逐年增长。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将之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资培训、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安排财政性经费,保证公办幼儿园(所)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的正常运转及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8年起,市建立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鼓励和补助以公办幼儿园(所)为主导、多种办园模式共同发展,学前教育普及率、入园率逐年提高的县、乡(镇)及幼儿园。要从地方财政自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集体性质幼儿园(所)的开办、大型设施及房屋修缮。学前教育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沉淀、截留和挪用。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6.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7.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对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开展督导检查。通过督政,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通过督学,推进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