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的幼儿园(所)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所)教育实验和教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所)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的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幼儿园(所)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实验和活动。
16.各幼儿园(所)要与家庭和社区密切合作,利用社区和家庭及社团组织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咨询、指导等服务。幼儿园(所)要普遍建立家长学校,逐步形成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所)教育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格局,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17.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所)的建设。要在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科学、教育质量较高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所)作为示范性幼儿园(所)。示范性幼儿园(所)要在贯彻幼教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18.幼儿园(所)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辽阳市幼儿园(所)办园标准及评估细则,并依据《标准》和《细则》定期进行指导和评估。
19.建立幼儿园(所)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全面推进园(所)长负责制和任职资格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大民主管理力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聘任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提高各类幼儿园(所)的办园效益。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20.市属职业院校要根据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扩大幼儿教师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和教科研活动,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质量。
21.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省、市、县、园四级培训网络。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基础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中,保障经费,推进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实施。
22.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园长、教师要持证上岗,农村幼儿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