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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辽阳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9.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办好幼儿园(所),保障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教师工资、煤、水、电、采暖及房屋修缮、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的费用。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将幼儿园(所)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的前提下,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多种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幼儿园(所)的效益和活力。
  10.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所),使之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所)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11.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规划,每年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举办幼儿园。贫困和偏远地区要有目的、有计划、因地制宜地采取季节制、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游戏小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散居儿童教育,使大多数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12.全市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中外合作幼儿园(所)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批。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学前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办理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所)和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13.幼儿园(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所)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任何部门也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等理由向幼儿园(所)收取额外费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4.继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的兴趣和多方面的发展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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