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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辽阳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财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引导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市财政部门对市教育部门提出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后实施收费。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幼儿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合作医疗问题。  
  建设和规划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和位置的规划;在老城区改造、新建小区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按布局规划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建成后,无偿交付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积极与教育部门配合制定有关政策,把发展社区学前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学前教育的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队伍的稳定。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所)编制的管理,并落实幼儿园(所)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妇联组织要配合市教育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三、加强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7.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并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标准和配置标准;街道和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8.加强公办幼儿园(所)建设,将之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所)的数量及规模。市、县(市)区要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所),乡(镇)要建设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所),并保证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地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各级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所)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所)转企、出售或变相出售,已转企、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对确因布局不合理等原因需要转制的公办幼儿园(所),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2008年前全市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城区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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