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讨论财政预算、决算,财政大额投入及举债、担保事项;
(六)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七)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八)讨论决定影响城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较大范围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实施的重大奖惩事宜;
(十)讨论决定重大信访案件、市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决定市政府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市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具体议题确定,一般为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内容涉及较多部门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宜;
(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较大规模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事宜;
(六)研究专项工作政策和具体安排意见;
(七)研究决定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而分管副市长个人又不便自行决定的问题。
十六、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决定内容相对单一或相对具体,不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讨论协调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
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个人分工范围之内。
十七、副市长以所担任的非常设机构领导身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范围以该非常设机构职责为限,不受个人工作分工限制。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向市长报告。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