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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依法在客流集散点、道路上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相关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证据或者出租车驾驶员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相关管理机构接到乘客的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向出租汽车企业投诉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认真接待,及时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行为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参照省交通厅《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闽交运安〔2005〕128号文),对出租企业、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参加记分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累计记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车企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其进行整顿。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由行业协会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相关部门申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积极改进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优质服务的正面典型,以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切实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禁止无照运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交通、公安、建设(城管)、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联合执法中查处的未取得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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