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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依法登记成立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社会团体,是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制定章程,按章程行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公司代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组成。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在依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经营者、驾驶员和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中发展会员。会员应按章程规定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并缴纳会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选举协会理事会,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运营秩序,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第十条 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出租汽车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达到互相交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业务培训、教育活动;
  (2)主动了解经营者、驾驶员的诉求,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问题;
  (3)可参与主管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开展评先评优等活动,向主管部门推荐先进经营者和驾驶员,并予以表彰;
  (4)督促会员做好车辆日常安全保养及相关部门的车辆检验和驾驶证审验。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依照章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同时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服从协会的管理、协调、领导,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认同并执行协会按照相关会议制度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经主管部门许可,办理合法的营运证件;
  (2)车辆技术等级达三级以上;
  (3)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4)车顶中央装有“出租”和“TAXI”字样的统一标志灯,车身颜色为专用颜色,车门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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