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部门负责牵头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配合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
(4)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出租汽车中介服务机构,配合交通部门查处违法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推行出租汽车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管理;配合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
(5)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和规范出租汽车运输价格和指导意见,检查监督出租汽车运价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及时了解企业、驾驶员的运营成本收益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和测算,指导各地依法适时调整出租汽车价格和出台燃油附加费;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规范和查处。
(6)质监部门负责对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出租汽车附加设备(如计价器等)的质量和性能检测。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检测效率,方便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7)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和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出租汽车有关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8)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帮助指导制定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环保部门负责向社会宣传使用环保型车辆,引导企业发展环保型(如汽油-天然气两用)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由物价部门妥善运用价格杠杆,参照周边山区城市的出租汽车运价水平,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群众的消费能力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情况,分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出租汽车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
尽快推行明码标价,打表计价,统一使用计价器计费,禁止拒载、宰客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于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营运成本,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核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和计价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