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南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安装有顶灯和计价器、按里程或趟次计费的小客车。
第四条 南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量监督、财政、劳动保障、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1)交通部门负责协调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运力宏观调控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协助工商部门规范合同管理;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推行劳动合同制,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做好运价调整和检查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联合打击非法营运。
(2)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出租汽车治安稳定工作,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加强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出租汽车治安投诉案件,加大对案件的侦破力度。根据城市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配合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