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考核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各县(市)污水、垃圾处理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各县(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处理费征收情况作为今年创业竞赛、绩效考评的重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建设局进一步完善目标考评方法,每两个月对各县(市)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通报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序进度完成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和处理费征收任务的县(市),市政府予以通报。
二、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是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基础。2008年各县(市)必须按不低于0.8元/吨的收费标准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按9元/户.月的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
(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要加强宣传,让全社会理解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是所有市、县(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倡导自觉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切实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污水处理费可依托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对自备水企业用户,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通过协议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可依托在水费等收费中一并收取,也可在现有环卫管理单位内部设立收费队伍,或委托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征收。
三、规范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及运营
(一)规范项目招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必须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运营商,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具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投资运营工程实例的投标人,在招投标时应同等优先考虑。“三线一中心”垃圾焚烧处理厂的招商和招投标工作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运作。
(二)强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垃圾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建设厅联网并确保连通。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运营费用与污水处理COD合格率挂钩。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得低于《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规定的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标准以上的,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