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南政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和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4号)精神,我市各级机关公务车已从2008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为全市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作出了表率。为进一步深化清理工作,确保完成省上确定的清理工作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限
  按照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和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4号)规定,以下六类车辆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即: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与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于本次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范围
  经调查摸底及登记统计,我市目前享受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有:运载地产化肥车、邮政车、南平市台商自用商务车、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新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及变型拖拉机、县(市、区)客商自用商务车、运载牧草车、运载有机肥车等。上述车辆按规定属于清理范围。为确保我市清理工作按省上要求限时到位,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取消以上车辆享受减免通行费的待遇,原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