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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四、规划实施
  (一)政策与策略
  1、积极落实住房建设目标,实施高效、节约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在计划期内,应按照中心城市住房发展目标,科学确定并适度增加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应新政策的要求;加大对2006年6月1日前出让土地未开工建设的住房项目套型结构调整力度,对2006年6月1日后出让土地的住房项目,中小套型比例必须达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南平中心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控制原则和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用地不同区位,适当提高住房建筑的容积率水平,降低总建筑密度。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2、加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
  (1)继续加大普通商品房建设。建立并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中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建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规定;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计划中项目中相关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的规定。
  3、加强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继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开工建设量;并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4、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南平中心城市实际,区别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政府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对不履行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蓄意延缓项目施工进度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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