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启用新公文处理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函〔2008〕9号)
本办各科(室)、法制办、经研中心、网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规定,需要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因此对我办原使用的公文处理单格式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新的公文处理单已于2007年12月20日开始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栏目
(一)公开属性
根据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在公文处理单上增加“公开属性”栏,“公开属性”栏目的选择项将作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的依据。“公开属性”栏目可选项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与“免予公开”。
(二)免予公开理由
《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规定,在公文处理单上增加“免予公开理由”栏。
(三)内容概述
《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据此规定,在公文处理单上增加“内容概述”栏(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公开时电脑办公系统会自动生成)。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需要填写这个栏目,免予公开的公文暂时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