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确保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十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对集资建房工作国家已做出明确规定,自治州集资建房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执行。除国有企业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允许在其自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外,其它一律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重复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扩大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不得变相搞房地产经营活动。
四、加大国有企业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十五)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明确保障对象和实施目标,解危解困保障对象为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中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双困户”职工家庭(含经济困难职工家庭中的危房户)。总体实施要求:1.国有困难企业相对较少、企业职工住房解决比较好的县市,要加快解危解困工程建设步伐,在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解危解困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国有困难企业相对集中、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县市,要加大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建设力度,在“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符合解危解困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