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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阳精神杯”竞赛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提高可比性,对量化指标中有缺项的县(区),按该项平均分计算;对小流域治理和坡改梯面积按山区人口进行平均;对财政投入按县(区)财政的实际投入占本级财力的比例大小排队;改造中低产田、财政投入、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等有关指标分别由市主管部门提供。

  为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典型示范,舆论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各县(区)要树立一批效益好、影响大、带动力强的好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媒体的作用,宣传典型经验,讴歌先进事迹,用典型来引导和推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县(区)日常信息反映情况占综合得分的5%。

  (四)评分。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集中考核(平时考核占30%,年终集中考核占70%)情况,按县(区)综合得分进行排队,报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五、奖励办法

  为配合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开展,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开展“信阳精神杯”竞赛活动。依据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最终审定结果,综合得分排在前1、2、3名的县(区),报省“红杯”办参与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阳精神杯”竞赛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阳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开展、对获奖县区的“以奖代补”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阳精神杯”竞赛设立3个奖杯、2个奖牌。依据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最终审定结果,综合得分排在前1、2、3名的县(区),为获奖杯县(区);综合得分排在4、5名的县(区)为获奖牌县(区);同时设立单项奖2名,奖励单项工程突出的县(区)。对在“信阳精神杯”竞赛活动中获奖杯、奖牌、单项奖的县(区),由市政府奖励资金80万元。其中获奖杯的县(区)15万元、获奖牌的县(区)10万元、获单项奖的县(区)7.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也可用于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每年拿出10万元,用于奖励各县(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对在“信阳精神杯”竞赛活动中综合得分前1、2、3名的县(区),评选先进个人12名,其中县级领导干部3人、科级领导干部3人、专业技术人员3名、村干部或农民3人;综合得分4、5名的县(区),评选先进个人8名,其中县级领导干部2人、科级领导干部2人、专业技术人员2名、村干部或农民2人;其他县(区)评选先进个人4名,其中科级领导干部1人、专业技术人员1名、村干部或农民2人。获奖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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