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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兑现与下达

  按上述方法计算并汇总后得出的各市、县(市)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再结合其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实行分档兑现补助额,设置不同的兑现补助系数:即24个欠发达市县和金华市、兰溪市、安吉县等27个市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1;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等3个发达市和瑞安市、乐清市、绍兴县等3个经济强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3;其余的12个县(市)设兑现补助系数为0.7。

  为做好有关办法的衔接,对原纳入《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试点的10个县(市)设立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新方法计算所得的当年转移支付补助额,与2006年度已得专项补助额相比,补助数额减少的县(市),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补足。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新办法。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考核年度终了后,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各市、县(市)的相关数据,并于每年2月15日前送达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资金。

  五、监督管理

  各市县政府对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浙政办函[2006]31号)及《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字[2006]260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浙江省全省主要水系源头市、县(市)名单

  杭州市、临安市、富阳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温州市、永嘉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瑞安市、乐清市、德清县、安吉县、上虞市、绍兴县、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金华市、浦江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东阳市、台州市、临海市、仙居县、天台县、衢州市、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青田县、遂昌县、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缙云县、松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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