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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2.环境质量改善类50%,其中: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30%,大气环境质量20%。

  (三)考核系数和计算方法

  1.生态功能保护类

  (1)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根据省林业厅确认的各市县考核年度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

  (2)大中型水库面积:根据省水利厅确认的大中型水库折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但每个市、县(市)可得数额最多不超过该项分配总额的20%。

  2.环境质量改善类

  对主要流域出境水质和大气环境分别设立警戒指标,即水环境的警戒指标为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大气环境的警戒指标为API值低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不低于85%,质量高于警戒指标的,每提高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低于警戒指标的,每降低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扣补处罚。

  (1)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

  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主要流域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和省水利厅确认的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并考核。

  ①凡市、县(市)主要流域各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全部达到警戒指标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助。同时,对出境水质达到三类水标准的设定系数为0.6;达到二类水标准的,系数为0.8;达到一类水标准的,系数为1。有多条河流、多个交界断面的,按其对应标准的系数加权平均。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市)系数与其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的乘积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根据各市、县(市)交界断面出境水质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水质提高或降低的奖罚机制,即:再对四类水、五类水和劣五类水分别设置系数为0.4、0.2和0.1,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各市、县(市)考核年度和上年度的总系数并进行比较,凡考核年度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助;反之,每降低1个百分点,则扣罚10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2)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值)计算并考核。

  ①凡API值小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设为X值)达到警戒指标标准(85%)及以上的市县,将配置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补助。当X值等于100%时,设系数为1,每降低2个百分点,计算应补助的系数递减0.1,以此类推。

  ②根据各市、县(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大气质量提高或下降的奖罚机制,即:当X值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反之,X值较上年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1万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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