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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促进生态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财力转移支付基本原则

  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在完善原钱塘江源头地区专项补助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

  二、财力转移支付对象和资金性质

  省财力转移支付对象,为我省境内八大水系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和流域面积较大的市、县(市),并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

  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当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原有省级财政生态环保有关专项资金,仍按现行政策、办法执行。

  三、财力转移支付分配方法

  (一)指标设置

  按照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等两大类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1.生态功能保护类两项指标: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大中型水库面积;

  2.环境质量改善类两项指标: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二)权重分配

  1.生态功能保护类50%,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30%,大中型水库面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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