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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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