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民政厅、人防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68.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由省民委(宗教局)负责落实。
69.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由省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落实。
70.加强外事、对台、侨务工作。由省外侨办、台办负责落实。
71.继续做好统计、气象、地震、测绘、档案、参事、史志等工作。
由省统计局、气象局、地震局、测绘局、档案局、参事室、地方史志办负责落实。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72.着力推动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实施,以创建林业生态县为载体,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土地空间,优化林业生态建设布局,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全省80%的县(市)建成林业生态县,林木覆盖率达到28.3%。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目标考核奖惩。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财政投入。加快科技兴林步伐,大力推进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产业工程建设。今年完成投资61.3亿元,建成林业生态县16个,绿化村镇1万个,新增生态廊道绿化面积55.2万亩,新增造林面积420万亩以上。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
由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73.继续搞好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
由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负责落实。
74.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严格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实行以奖代补、强制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与新建项目挂钩制度。推进电源建设“上大压小”,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发电调度试点。加快淘汰电力、水泥、钢铁、焦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标准,防止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强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节能降耗,突出抓好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工作。
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保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75.加快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快推进工业锅炉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建设厅负责落实。
76.严格土地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山地、荒地和劣质地建设项目,减少非生产性用地。继续开展土地“三项整治”,加强对闲置和低效土地的利用。搞好关闭砖瓦窑厂土地复垦工作。积极推广新型墙材,县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77.以各类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为重点,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78.基本完成煤炭和铝土矿资源整合,深入推进钼、金、铁等矿种资源整合。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冶炼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