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人、特许经营者;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方式、内容、区域、期限;
(三)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服务的措施;
(四)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五)特许经营权处分与混业经营的限制;
(六)特许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
(七)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移交、养护、维修与更新改造;
(八)补偿约定和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细则:
(一)执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二)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调度方案;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按照市建设局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车型和配车数组织营运,经营过程、线路、班次等需调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社会公示7天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公交车型选择双开门、双燃料、低底盘,达到欧Ⅱ排放标准的车型,投入运营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
(七)经主管部门监制设置营运标志、车辆自编号、禁烟标志及老、幼、病、残、孕专座;
(八)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接受乘客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乘客投诉。
(十)义务承担社会公益服务,严格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和学生半费乘车的规定,及时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公益性社会运输服务。
(十一)建设GPS三级监控调度系统,利用技术手段监控车辆的运营服务,接受主管部门监控。
(十二)有偿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服务设施,并接受监管单位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