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9日市政府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是指经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投资经营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遵循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公交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行政监管依法到位,线网结构规范合理,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范围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