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令
(第93号)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保证港口正常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指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设施。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制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 参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资格。
第八条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应当综合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航行安全和对现有设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