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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和其他废弃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地质遗迹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地质地理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支出。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而又需要治理的支出。

  第十条 地质科研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科技攻关,解决地质勘查、矿产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技术难题,以提高地质矿产科研水平,促进国土资源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一)管理支出,包括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矿产及勘查监管工作经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项目审查经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和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以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时的储量核查费、评估费、公告费、登记费、咨询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省直地质勘查等有关部门、各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选定。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项目预算书》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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