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后,留归我省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40%,返还省辖市45%(省直管县、市单独返还),省级统筹15%。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50%,返还省辖市35%(省直管县、市单独返还),省级统筹15%。
(三)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扣除专项助残资金后,用于省政府确定的体育、民政、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其中助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
第八条 返还省辖市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比例拨付各省辖市。省辖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之间按1∶1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条 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纳入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管理使用:
(一)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比例核定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年度纳入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规模。
(二)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应将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