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8〕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国务院批准在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省彩票公益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办理彩票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三)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同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