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市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执行,作为县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特别奖,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5万元,市里要加大对其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3万元,市里还加大对该地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基本完成的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市里从严控制该县(市、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3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1万吨标准煤以上条件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节能指标同时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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