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0户节能重点”企业的考核,其中列入省确定的9户“双百家”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办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其余21户企业由各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市节能办复核。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30户节能重点”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确定的“30户”重点耗能企业等。
(二)奖惩等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确定的“30户”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市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忻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2-3个名额。优秀奖包括忻州市节能先进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节能先进企业3-5个名额、忻州市节能先进个人20-25个名额。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县人民政府、市确定的“30户”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由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奖项候选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