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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节能统计平台和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四)对全市“30户市重点节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

  以忻政发[2006]72号文件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30户市重点节能企业”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内“30户市重点节能企业”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重点30户节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30户市重点节能企业”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30户市重点节能企业”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30户节能重点企业”中属于“省确定的9户双百家”企业应于1月15日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市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节能办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同时,将考核报告上报省节能办。

  其余市“21户节能重点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办,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数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在4月15日前完成对30户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同时上报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审定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市级各部门评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市人民政府对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进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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