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的分工合作关系。各地要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的实施社会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做好重点人群保健工作。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并认真执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完善社区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办法。要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胜任,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数额;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等,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保证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资格。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的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设立或取消调整,要向社区通报。每年向社区党委会报告一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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