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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 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 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 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 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黑河友谊奖”三年评选一次,获得过“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黑河友谊奖”时,应填写《黑河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黑河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黑河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黑河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 “黑河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黑河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 “黑河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黑河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宜公开身份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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